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文广旅罚字〔2020〕第42号 - 处罚强制信息 -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nanning.gov.cn
当 事 人:南宁市壕网咖网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3102536280
投 资 人:安某健
住 所:南宁市北湖北路8号盛天名都6号楼三楼
2020年8月19日10时05分,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乡塘大队执法人员3人对位于南宁市北湖北路8号盛天名都6号楼三楼的南宁市壕网咖网吧依法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该场所证照齐全且亮证经营;2.该场所内设计算机160台,收银台电脑显示实际在线上网人数18人,纸质登记本上登记人数3人,有15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在册。执法人员当即对你网吧现场负责人梁某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重新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当场提取相关证据:(1)现场拍照7张;(2)《现场检查笔录》1份。此次检查全程有现场负责人梁某桔见证,执法全程进行了拍照取证,于10时50分结束。
2020年8月20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8月27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你网吧负责人韦某超受网吧投资人安某健的委托到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乡塘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韦某超承认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还向韦某超提取了《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网吧投资人安某健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一份,调查过程中韦某超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经营活动违法事实和现场照片予以签字认可。
2020年8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
1.编号为(南)文广旅检字〔2020〕第XXT10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韦某超签字确认的照片证据(《行政案件证据1-7》)7张。证明:8月19日10时05分,执法人员检查南宁市壕网咖网吧的现场情况;
2.韦某超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场所依法设立及主体资质的证明;
4.网吧投资人安某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韦某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你网吧违规事实的存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结合《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3章第9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9月14日向你网吧送达编号为(南)文广旅罚告字〔2020〕第4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拟定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网吧相关权利、义务。在规定日期内你网吧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我局对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任意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10月12日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